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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为何会实施变法?那些原因导致的?

时间:2022-04-18 11:41:57    来源:趣历史网    

战国是中国历史上继春秋时期之后的大变革时期,今天趣历史小编为大家带来这篇文章,希望对你们能有所帮助。

引用《大秦帝国》中的一句话“大争之世,列国伐交频频,强则强,弱则亡”,春秋战国时期,各国变法大多集中于战国,主要原因便是各国“伐交频频”,有为之君主都希望通过变法图强,而根源则是由于生产关系和社会形态的发展,旧的制度已经无法满足国家的发展需要,因此需要通过变法来实行变革,从而达到“图强”的目的。

魏国李俚变法:土地私有制的出现和阶级关系变化

进入战国以后,魏国成为了率先变法的那个国家,而促使其变法的根源便是“土地私有制的出现和阶级关系变化”,为了适应发展,促使国家变强,变革势在必行。

在旧的宗法制度下,土地大多掌握在贵族手中,而魏国的河东土地上拥有盐铁,井田制度被淘汰之后,盐铁便成为了极为重要的战略和经济资源,为了确保国家经济的持续性发展,必须推行土地私有制,达到“多豪杰侵夺”和“好分生”的目的,使得“务尽地利”,从而实现“强匡天下,威行四邻”。

因此在公元前445年,魏文侯即位之后,他先后起用魏成子、翟璜、李悝为相,乐羊为将,吴起为西河郡守,这标志着过去“任人唯亲”的世卿制度开始被“任人唯贤”的官僚制度所取代,也标志着宗法贵族制度的逐渐消亡,也就此解开了战国时期招贤纳士之风的形成。

李俚的“务尽地利”主要有两项内容:一是正式废除井田制,承认土地私有,允许土地私有买卖。同时估算国家土地产量,制定合理的税收政策。二是按照土地的贫瘠标准,重新划分土地,将土地分配给农民, 刺激农民的生产积极性。

于此同时,李俚还配套的改善了魏国法律和吏治,出台了《法经》,取消了贵族世袭。在此基础上,又建立“武卒”制,提升国家军力。

楚国吴起变法:旧制度严重制约国家发展

楚国在战国初期的最大特点就是地广人稀,楚国虽受宗法影响较少,但旧的贵族统治却根深地主,正所谓“大巨太重,封君太众”,他们“上逼主”、“下虐民”,导致“贫国弱兵”。自春秋末期以来先后两次被三晋打败,楚悼王在这种情况下,便启用吴起为令尹,主持变法。

针对楚国积贫积弱的原因,吴起认为造成楚国地广人稀的根源,便在于旧贵族将人民集中在自己封地,导致部分地区地少人多、显得拥挤,但放在整个楚国却形成了地广人稀的特点。

针对这个弊端,吴起主要采取了两种方式,一是限制旧贵族,改变世袭的分封制,主张对封君的子孙“三世而收爵禄”。二是改良官制,削减官吏的禄序,精减裁汰“无能”、“无用”和“不急之官” 。

吴起的改革大大改善了楚国的官场歪风,消除了旧贵族制度对楚国发展的制约,这时期的楚国开始逐渐强盛起来,“南平百越,北并陈、蔡、郤三晋,西伐秦”,成了南方的一个强国。

可惜吴起的变法遭到了旧贵族的强烈反对,尤其是在楚悼王去世之后,贵族反扑,吴起被杀,变法就此被废,不过吴起临死之前的举动,却导致在楚肃王即位后,“坐射起而夷宗死者七十余家”,旧贵族的势力还是遭到了极大的削弱。

齐国邹忌改革:吏治混乱使齐国的经济强大无法转变为国力强大

春秋时期,齐国在历经“管仲”改革之后,已经在实质上承认了私人对土地的所有权,极大推动了生产的发展,这位齐国的强大奠定了物质基础。管仲改革后的齐国,虽然经济极为强劲,但却始终没有获得国力上的飞升,反而使得奢靡之风渐起。

邹忌认为齐国之所以无法将经济的强大转化为国力的强大,主要便在于吏治的混乱,因此在齐威王即位之后,邹忌“以鼓琴见威王”,就此拉开了邹忌变法的序幕。

邹忌为相后,对于国君,“请谨毋离前”,“请谨事左右”;对于人民,“请谨自附于万民”;对于臣下,“请谨择君子,毋杂小人其间”,“请谨修法律而督奸吏”,执行了顺从国君行事,选择“君子”担任官吏而防止“小人”混杂,修订法律而监督清除奸吏的法家政策。

邹忌推行的改革,“谨择君子”使得齐威王懂得了“任人唯贤”,而“谨修法律而督奸吏”又加强了对官员监督,这都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齐国的吏治风气。不过齐国的此次变法并不深彻,这也是齐国短暂崛起后又后续乏力的主要原因。

秦国商鞅变法:基础薄弱导致国力极弱

秦国是一个文化和发展都相对滞后的国家,与楚国一样,同样是个受宗法影响较小的国家,因而秦楚两国也被中原列国称之为“蛮夷”。在其他诸侯国已经相继繁荣起来的同时,秦国却依然是个典型的农战国家,在奴隶式的贵族统治下,基础薄弱导致了秦国发展的举步维艰。正所谓“破而后立”,正因为秦国基础薄弱,反而使得这个“破”更加容易,也更加没有后顾之忧,反而促使了其更为彻底的变法。

商鞅的变法几乎是摧毁了秦国原有的一切统治基础,使其变成一片空白,然后再从零开始,建立了一套更适合战国时期的“耕战”国策。其他诸侯国基础要比秦国好,但却也造成了他们无法“破”或无法承担“破”的后果,这也是他们无法进行深彻变法的根源所在,真不知道这是幸还是不幸。

商鞅变法分为两个阶段,第一阶段从公元前356年开始,通过改善“秦律”、奖励耕织、削弱公族势力、重建社会阶级等方式,加强了君主对人民的统治,发展了农业生产,削弱了公族特权,加强了国君集权。此阶段属于“破”的阶段,打破了秦国原有的统治模式,主要是通过加强君主集权,为此后深彻变法打下基础。第二阶段从公元前350年开始,通过加强封建统治、推行度量衡统一、推行郡县制、开阡陌、迁都等方式,为秦国建立了一套新的、更为先进的统治模式。此阶段属于“立”的阶段,从经济上和政治上进一步剥夺了奴隶主贵族的特权,强化了秦国的统治力量,为秦国此后的飞跃打下了坚实的基础。

标签: 战国时期 土地私有制 地广人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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